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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同胞之兄巳给诰命矣。
其弟请封。
则曰母封不对。
经管教授。
既非明白之官。
造册书供。
卒多苟且之役。
宗室名字又皆难辩之文愚宗不识事体。
贫宗又无钱财。
衙闲猾胥。
往往舞文诈错。
致使查驳。
弊孔多端。
本难悉举。
行查之例。
岂可不严。
臣以为一切名封。
既经亲王与臣衙门会题矣。
如有假滥。
罪坐亲王与臣。
(《皇明经世文编。
吕新吾先生文集》)
宗藩婚嫁命名,例请于朝,贫者为部所稽,万历末至崇祯中,积千数,有白首不能完家室,骨朽而尚未命名者。
(《明史》列传第一百三十九)
议得宗室子女系出天潢,诚不可以混殽也。
近乃务多子女以图禄入,遂诈伪百出,至有一位而生数十子者,故奏报之籍信不可以不严,但前次屡经奏有定例,而奉行者一切视为虚文,中间乞养、过房、花生(缺字)生等弊恬不知戒,不惟縻国家有限之禄粮,而宗支凟乱所繋甚大,今后如再踵袭前弊,聴本部查出防奏,将本位并保勘宗室通行革去爵禄,以示惩戒,长史教授等官及一应甘结有名人等,问拟邉卫充军。
(《宗藩条例》)
6、《大明会典》中对宗室纳妾年龄、数量的规定
万历十年议准、凡亲王妾媵、许奏选一次、多者止于十人。
世子及郡王额妾四人。
长子及将军额妾三人。
中尉额妾二人【弘治间例】(按:被庆成王逼出来的)
世子、郡王选婚之后、年二十五岁、嫡配无出、具启亲王转奏。
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、核实具奏。
于良家女内选娶二人。
以后不拘嫡庶、如生有子、则止于二妾。
至三十岁复无出、方许仍前具奏、选足四妾。
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之后、年三十岁、嫡配无出、照例具奏、选娶一人。
以后不拘嫡庶、如生有子、则止于一妾。
至三十五岁、复无出、方许仍前具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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